反倾销研究及提供转口贸易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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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于1903年通过了1897年海关关税法的修正案,在其第六节中加入了有关反倾销的具体内容,从而使加拿大拥有了第一部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这也被视为世界上 早的反倾销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加拿大积极参与关贸总协定和WTO的谈判,并根据谈判成果制定或修改与贸易救济有关的国内法,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其中,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SIMA)系根据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反倾销守则制定,于1984年 12月1日正式生效,后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和反补贴协定进行了修改。《特别进口措施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所涉及的全部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是加拿大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直接的法律依据。此外,其他与反倾销措施相关的加拿大法律法规还包括《国际贸易法庭法》、《海关法》和《海关关税法》以及对《特别进口措施法》进行修订的C-50号法案[1]等。
加拿大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主要机构是边境服务署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此外,与贸易救济措施运用有关的政府部门还包括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国际贸易部和加拿大联邦法院。[2]
加边境服务署于2003年12月由其前身加拿大海关税务署改组而成,通过加公共安全和紧急情况准备部(Department of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部长向国会报告。该署负责接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并决定是否立案;负责调查倾销是否存在及倾销幅度,并根据倾销幅度决定反倾销税的征收;负责调查补贴是否存在及补贴额,并根据补贴额决定反补贴税的征收。加边境服务署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司(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irectorate)专司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工作。该司内设三个处,其中两个为调查处,分别为工业品调查处和消费品调查处,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原审调查及复审;另一个为政策处,负责制定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具体操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并负责处理与调查有关的各种辅助工作。
(二)国际贸易法庭 (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CITT) 加国际贸易法庭是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加财政部部长向国会报告。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该法庭主要负责倾销或者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加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负责进行公共利益调查;负责日落复审调查的启动。
加国际贸易法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成员若干名,并设有一个秘书处,通常由三名成员组成小组负责一起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工作。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包括经济学家、研究员和律师等,辅助调查工作。
加财政部并不参与具体的调查过程,但加财政部部长在名义上拥有 终确定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及采取保障措施的权力。此外,加财政部负责《特别进口措施法》的管理工作,并根据WTO 新的谈判成果或加拿大参与争端解决的结果对
《特别进口措施法》提出相应的修改等。
加联邦法院负责对加国际贸易法庭和加边境服务署在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中
所作的 终决定进行司法审议。加联邦法院审判庭(Trial Division)和联邦上诉法庭(Federal Court of Appeal)负责上述职能的实施。
三、反倾销法的主要规定
《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条对“倾销”做了如下定义:“倾销是指货物的正常价值超过其出口价格”。所以要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就要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1.正常价值的确定
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加拿大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3]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对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被控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①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②结构价格。结构价格在出口商与生产经营被控产品有关的全部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包括生产成本、销售和一般管理费用及利润。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被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则通常以替代国的方式计算,也就是说调查机构不采用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价格或成本等数据,而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替代国。用替代国的相关数据来计算该被调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①使用替代国相同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②使用替代国的结构价格,由生产成本、管理费和利润构成;③加拿大进口商对替代国相同产品的转售价格;④上述方法不适于确定正常价值时,由加边境服务署主席确定计算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时,加边境服务署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首先,《特别进口措施法》对替代国的选择没有具体规定,只要求“具有可比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第三国”,这样就使替代国的选择有较大任意性;其次,为获取替代国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成本等数据,调查国需要向替代国的生产商了解情况,其形式通常是发放调查问卷。有些情况下替代国的生产商并不愿意配合这种本不涉及自身的调查,所以加边境服务署就很难获得有关数据,这时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部长有权决定采用其他方法来计算正常价值,但《特别进口措施法》中并未对其他方法做详细说明。
2.出口价格的确定
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的出口价格和进口商的
购买价格两者间的较低者,并作必要的扣除,调整至适于比较的出厂价格水平。
3.调整和比较
为了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合理的比较,加边境服务署应在特定情况下对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反映差异的影响,调整内容包括销售条件差异、销售日期差异、税负差异、汇率差异、信用条件差异、出口商提供的转售利润差异以及补偿协议调整等。
4.反倾销税率的确定
《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的反倾销税率通常指以下两种:一是分别税率;二是“一国一税”。反倾销税率一般等于倾销幅度,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该税率并不符合公共利益,则加边境服务署有可能降低税率水平。
《特别进口措施法》对其援引的“实质性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及其评判标准并无明确规定,而是交由加国际贸易法庭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已经或可能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加国际贸易法庭通常通过被调查产品相对于国内的生产和消费的绝对和相对数量以及增长状况、国内产品的市场份额、价格、产能及生产商的盈利状况等方面的变化来判定国内产业是否遭受了损害,[4]因此,加国际贸易法庭对损害的确定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加拿大于1994年在反倾销法中增加了累积评估的规定。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第42(3)条的规定,如果涉案国家产品的倾销幅度不是微小幅度,且数量不是可忽略不计的,在充分考虑竞争的条件下,可对涉案国家产品进行累积评估。
在反倾销实践中,加拿大长期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标准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致使中国企业常被征收不合理的反倾销税。
2002年6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C-50法案,在《特别进口措施法》中增加了有关中国特殊保障措施及反倾销正常价值计算等内容。其中,关于反倾销正常价值的内容是:如果货物来自于一个特定国家,该国家政府实质地决定国内价格,而且有足够理由相信,政府决定的价格和该货物在竞争性市场上的价格有实质的区别,则采用替代国的做法。[5]同年通过的《特别进口措施条例》第17.1项规定,
上述特定的国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规定的有效期到2016年12月11日。
2002年,通过我政府和企业的积极应诉,加方在汽车挡风玻璃案中给予我挡风玻璃行业市场经济地位。这是加方首次给予我行业市场经济地位。2003年9 月,加政府对其内部工作手册中关于《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0节具体操作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主要有:①在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进行复审时,加政府推定被调查的中国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并采用与其他国家输加产品相同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②如果加国内申请方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中国行业不是市场导向行业,加政府将通知中国政府,对该行业启动市场导向行业调查;③如果加政府启动市场导向行业调查,将给予中国政府向加方证明被调查的行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机会,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该行业是否为市场导向行业。
在该政策修改后已结案的6起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木质百叶窗、钢制燃料罐、烧烤架、钢制紧固件、复合木地板和铜制管件案)中,由于申请方没有举证证明被调查的中国行业不是市场导向行业,相关中国行业均被认定为市场导向行业。但在其公布的关于该政策的说明中,[6]加边境服务署仍明确表明该政策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中国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尽管加拿大直至目前仍然没有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其推定中国所有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国涉案企业的负担和损失。以往加拿大对我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时,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一直以某一替代国为参照标准,使我国出口涉案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目前,如无反证表明我国某一行业为非市场导向行业,则我国所有产业都是市场导向行业,涉案企业的正常价值将在其国内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计算。
这样调整的结果是大大降低中国企业被裁决倾销成立的机会,即使裁决倾销成立,也可能增加中国企业获得低税率的机会,无疑会增加我国涉案企业应诉反倾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例如2003年在中国汽车挡风玻璃反倾销调查中,加拿大海关和税务署[7]第一次认定该产业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运作的,也就是说,加拿大海关和税务署得出结论,中国政府在挡风玻璃的出口贸易上没有实施垄断经营。该署同时称中国政府在类似挡风玻璃产品的国内价格上也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干预。由此,加拿大海关和税务署用了挡风玻璃在中国的实际售价来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结果发现许多中国出口商并无倾销。相反,如果采用替代国来计算,几乎一定能得出倾销的结论。[8]
一、反倾销原审调查
反倾销原审调查的主要内容是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是否存在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来说,反倾销原审调查可以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及立案、初步调查及初裁和 终调查及终裁三个阶段。加边境服务署和加国际贸易法庭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一般由加国内生产商向加边境服务署书面提出。加边境服务署在接受申请的21天内决定申请书是否合格,如果认为缺乏相关的证据,则将申请书退回申请人并要求其补充材料。经补充的申请书将被视为一项新的申请,21天的审查期限也将重新开始计算。加边境服务署认为申请书合格后将正式签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签收的当天通知相关出口国家(地区)政府。 加边境服务署在正式签收申请书后将继续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内产业代表性,证明倾销或者补贴存在的证据是否充分,倾销及补贴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等内容,并在30天内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延长到45天。
如果加边境服务署以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申请人可在30天内将申请书递交加国际贸易法庭。加国际贸易法庭将在30天内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如果认为进口产品造成了加国内产业的损害,则会向加边境服务署发出通知要求立案。加边境服务署在接到加国际贸易法庭通知后必须立案并启动调查。
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加边境服务署可以自行立案对某种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加边境服务署在立案的当天将通知有关的出口国(地区)政府,并提供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加边境服务署将向已知的出口国(地区)出口商和加国内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以搜集有关的信息。
进口商在接到调查问卷后的21天内提交答卷;出口国(地区)政府和出口商提交答卷的期限为37天。加边境服务署可考虑相关方要求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其他与调查有关的利害关系方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加边境服务署提交有关的信息及评论意见,加边境服务署将在调查中予以考虑。
加边境服务署可通过发放补充问卷进一步搜集有关信息及证据,并可派调查官员赴出口国(地区)进行实地复核,以验证有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地复核一般在初步调查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初裁后进行,但在没有搜集到完整及充分的书面信息之前,加边境服务署一般不会进行实地复核。如果相关方拒绝提交答卷,或者提交的答卷不完整,加边境服务署将根据可获得的 佳信息作出初裁。
加国际贸易法庭在立案的当天收到加边境服务署的通知及案件申请书,并于同日进行损害方面的调查并通知有关的出口国(地区)政府、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以及贸易协会等。加国际贸易法庭在初步调查中一般不发放调查问卷,而主要通过加边境服务署转交的材料及相关方提交的证据及评论进行调查。
加边境服务署在立案之日起90天内作出关于倾销的初裁,并决定对进口产品采取临时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进口商提交保证金。特殊情况下,初裁将在立案后的135天内作出。加国际贸易法庭则在立案之日起60天内作出关于损害的初裁。
在倾销初裁作出后,加边境服务署和加国际贸易法庭将继续进行调查,搜集有关的信息,直到作出终裁。
加边境服务署将在初裁后的90天内作出倾销终裁,并根据计算的倾销幅度决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在 终调查阶段,相关出口商可向加边境服务署提交关于价格承诺的书面建议,修改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对加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价格承诺的建议被加边境服务署接受,调查将中止。
加国际贸易法庭在 终调查阶段将发放调查问卷,举行公共利益听证会,充分考虑案件对加国内各方利益及加整体利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损害终裁。加国际贸易法庭损害终裁应在加边境服务署初裁后的120天内作出。 加经常对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可能是针对同一出口国的被调查产品,也可能是对某一国的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而对另一出口国的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在初裁和终裁中,会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分别作出裁决。
(五)调查的终止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可因两种情况终止:
1.倾销没有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如果加国际贸易法庭在初裁中确定倾销没有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调查将立即终止;如果加国际贸易法庭在终裁中得出该结论,则调查将立即终止,同时,临时反倾销措施也终止执行。
2.倾销不存在或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
如果加边境服务署在初裁或终裁中确定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倾销或者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倾销幅度小于2%),则调查将立即终止。
反倾销措施通常维持5年时间。加边境服务署会在一项反倾销措施到期前8 个月内通知各利害关系方,要求各方对是否继续实施该项措施发表意见。随后加边境服务署将决定是否发起日落复审调查。
日落复审调查的目的在于审查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日落复审首先由加边境服务署确定反倾销措施到期后被调查产品发生倾销的可能性,如果可能性成立,则加国际贸易法庭将继续审查损害是否可能复发。如果上述两项成立,则反倾销措施将继续实施5年。
此外,《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如果利害关系方不服加边境服务署的倾销裁定,可在裁定作出后的90天内向加国际贸易法院(CIT)起诉。如果利害关系方不服加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则可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
如合理迹象表明发生了足以影响原审终裁的情况,加边境服务署可以主动对一项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加国内被调查产品的停产通常是加边境服务署发起复审的理由。此外,加边境服务署也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对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收到复审申请后,加边境服务署将向相关利害关系方转发该申请以征求意见,并在审查各方提交的意见后决定是否进行期中复审。
注:CBSA为“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ITT为“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 为“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
一、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基本内容
加拿大反倾销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按照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加边境服务署提供的有关答卷的说明性信息,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定义、调查期间、问卷填答说明等项目;第二部分是加边境服务署要求企业具体提供的信息,其中要求企业提供的信息分为以下五个类别:①一般信息;②出口信息;③内销信息;④财务和成本信息;⑤盈利分析;第三部分是关于答卷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证明以及附录格式等。
1.调查期和被调查产品定义
加边境服务署在本部分列出了反倾销调查的具体期间、被调查产品的详细定义、答卷的截止日期以及调查主管机构和调查官员的联络方式等信息。
2.问卷说明
本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加边境服务署索取信息的目的、保密和非保密信息的处理方式、提供信息的格式要求、复核、不合作的定义及后果、问卷摘要、答卷主体资格要求以及律师聘请等内容。
1.一般信息
本部分要求提供的是关于公司本身、公司生产的产品和国内市场等的整体信息,包括公司的业务性质、公司类型、关联公司情况、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公司的大股东信息、公司所有权变动情况、公司涉及的重大法律诉讼、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以及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条件等信息。
2.出口信息
本部分要求提供公司产品对加拿大出口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调查期内公司运往或销往加拿大的被调查产品的客户信息、向加拿大进口商分销产品的渠道的详细说明、公司订单处理过程、销售过程中的佣金/折扣/回扣信息、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加销售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和有关销售的其他情况。
3.国内销售信息
本部分要求提供在盈利分析期内,涉案企业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相关销售信息,包括公司国内销售渠道的信息、公司国内销售价格差异的原因、订单处理过程、同类产品的目录/价目表、销售条件的确定、产品价格变化情况、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国内销售中的折扣/回扣/补助信息、国内销售相关证明文件、国内客户信息、国内销售税收、出口税收优惠、价格未由供求关系决定的销售情况、政府控制或者限制以及市场受限制情况等信息。
4.财务和成本信息
本部分要求提供涉案企业的财务和其所生产的被调查产品的成本信息,包括公司总分类账的账目表、年度财务报告、相关收入明细表和资产损益表、对相关财务会计行为的解释、被调查产品的详细生产状况、产品的成本计算、向加拿大出口的产品和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差异以及详细的生产费用、全部管理和销售的费用的详细状况、盈利分析期内的与同类产品生产和销售有关的详细成本、收益和费用信息等。
5.盈利分析
本部分要求提供涉案企业相关销售的盈利情况。问卷为此提供了进行盈利测试的方法。
1.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证明
本部分要求提供的是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证明,须由信息提供人签字盖章。
2.附录
本部分规定了问卷中相关信息的提供格式,例如,提供销售数据等信息的表格格式。
二、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填答要点
由于加拿大反倾销法对于企业提交的所有信息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在反倾销调查问卷填答过程中,任何违反这些原则提交信息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加边境服务署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视为不合作的行为。[9]因此,填答问卷时的首要原则就是必须保证三个“前后一致”,一是在加边境服务署对应诉企业提交的答卷进行逻辑审核阶段,企业必须保证答卷本身相关部分的前后一致;二是答卷的数据须保证与提交的证明材料相一致;三是在加边境服务署派员进行实地复核阶段,应诉企业提交的任何信息应与此前已经提交的答卷保持前后一致。
应诉企业有关人员在问卷的填答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企业可将几部分问卷分给各个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准备,然后汇总,但必须有专人对整个问卷的完成负责。回答问题要准确精练,同时所有回答内容都要有详尽的支撑材料,做到有事实依据。[10]此外,还应注意将各卷内容及其支撑材料分门别类进行归档,防止出现混乱,并为可能进行的实地复核作好准备。
下面就答卷各部分具体内容的回答建议如下:
加边境服务署在本部分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的具体期间、被调查产品的详细定义、提交答卷的截止日期以及调查机构和调查官员的联络方式等信息。
本部分内容相对简单但极其重要,对于接下来回答具体问题起着关键作用。应诉企业在收到问卷后首先应确定自己是否属于这次的被调查企业,即根据规定的被调查产品定义确定自身是否生产此范围内的产品;其次应确定是否在调查期内出口到调查国家,并根据涉案产品在相关调查期间的出口情况初步评估自身的涉案程度。因被调查产品的分类通常较为细化,需要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对涉案产品的范围予以仔细确认。此外,关于调查期间、提交答卷的期限、提交的格式等要求,企业亦必须严格加以注意和遵守,因为任何对法定期间、期限的违反以及格式上的不符都有可能导致调查机构以格式不符、不按规定期限提交等理由拒收企业提交的文件,从而导致整个应诉工作归于失败。
本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加边境服务署索取信息的目的、保密和非保密信息的处理方式、提供信息的格式要求、复核会议、不合作的定义及后果、问卷摘要、答卷主体的分类以及律师聘请等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需要涉案企业加以重视。因为问卷说明提出了相关法律以及调查机构对应诉人答卷的要求,例如对保密信息的注明、公开文件的制作、提交保密答卷、公开答卷以及电子答卷版本的份数和电子格式的要求等等规定得非常具体,需要企业在答卷之前仔细了解,答卷过程中对这些要求的任何忽略都可能导致不利后果。
如前所述,本部分要求提供关于公司本身、公司生产的产品和国内市场等方面的整体信息。
在这一部分中,企业除应如实详尽填答问卷外,还应该准备好完整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股东结构表,公司中英文名称,公司章程、牌照、批准书,公司内部架构图及说明,管理人员资料,公司产品描述,公司介绍手册等以备复核。此外,加边境服务署希望通过企业对本部分问题的回答了解企业的性质。例如企业是否是国有企业,是否与政府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企业与政府还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那么就可能会被认为在竞争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对于企业的应诉十分不利。因此,涉案企业在答卷时,可以通过清晰地阐述自身的资本背景、股权组成以及演变等来体现自己的市场化运作。
(四)出口信息 本部分要求提供关于公司的产品对加拿大出口销售的信息。
本部分所提交的信息主要将被加边境服务署用于确定涉案企业调查期内运往或销往加拿大的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方式和出口价格等。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内容很可能是加边境服务署通过申请人以及其他各种渠道已经有所掌握的,比如企业出口产品的种类、数量等。所以企业在提交这些材料时,不能有所遗漏,否则会被视为不诚实。
本部分要求提供的是在盈利分析期内,涉案企业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相关销售信息。
本部分要求提供的信息是为了加边境服务署用来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一般来说,只要企业向国内一个以上非关联客户的同类产品盈利性销售数量足够大,正常价值就会以企业所提供的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如果同类产品在国内的销售数量不足或不存在,或同类产品在国内只销售给一个客户,或者同类产品在国内的销售是非盈利性的,则正常价值就可能是推定正常价值或者出口第三国价格。
本部分提供的信息将被用来决定企业的国内销售是否盈利。对于正常价值无法依据国内售价确定的产品,在本部分中提供的信息可以作为推定正常价值的成本基础。加边境服务署还要求企业在本部分中提供适当的脚注,来说明任何偏离实践惯例的项目的会计处理及所有的公司分配。提供的信息应使加边境服务署能够对单位生产成本到公司经审计的财务表进行审计跟踪。 此外,关于管理和销售费用以及生产和销售的成本问题,加边境服务署规定,如果在国内没有销售同类产品,那么出口到加拿大的被调查产品的费用总额应该等于直接或间接产生于销售和生产这些产品的费用总额。此时,企业必须解释这些产品的成本分摊方法。在解释企业的全部生产费用方面,加边境服务署认为单个企业可以不以计算问卷中提到的各部分费用总和的方法来计算成本,如果企业提交的费用是完整的并代表了全部生产成本,则企业可以采用其自身使用的成本会计系统和实践报告模式来解释企业的成本。
由于加边境服务署在确定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过程中不考虑企业无盈利的销售,包括随后期间内出现亏损的销售、实质性亏损的销售以及价格低于调查期内加权平均单位成本的亏损销售,所以,为确定无盈利的国内销售是否应该被剔除,企业须按照本部分规定的方法对有关销售进行收益分析并提交加边境服务署。
[1] 该法案根据中国加入 WTO 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的有关承诺,对加《国际贸易法庭法》、《海关关税法》、
《进出口许可法》和《特别进口措施法》的有关条款(含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进行了修改,于 2002 年 6 月经加议会通过后正式生效。
[2] 国际贸易部 (International Trade Canada) 于 2003 年 12 月由其前身外交和国际贸易部改组而成。该部主要负责制定加拿大的出口政策和贸易政策,负责参与 WTO 新一轮谈判,负责协调并参与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过程中同其他国家(地区)政府之间的磋商,负责协调组织同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
[3] 《特别进口措施法》中定义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政府对其出口贸易实行垄断或大部分垄断或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国内市场的价格。
[4] 加拿大在总体上认同《WTO 反倾销协议》对国内产业的定义,即国内产业为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全体生产商或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较大部分的生产商。
[5] 《特别进口措施法》第 20 节。
[6] 有关该政策详见 http://www.cbsa-asfc.gc.ca/sima/section20-e.html
[7] 加边境服务署的前身。
[8] 近,加方在实践中有加严的明显倾向,在不少案件中使用替代国做法。
[9] 任何不合作的行为都将导致涉案企业终的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将由有关机构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已知的其他信息来确定,通常都会导致企业的倾销幅度上升。
[10] 答卷的支撑材料也是实地复核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到整个应诉过程的成败。
本文摘自《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出版的<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本书详细介绍讲解了反倾销应对、反补贴应对、限额应对等贸易壁垒。本章节PDF: http://trb.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4649840249.pdf
2023年5月30日,阿根廷经济部贸易秘书处发布2023年第923号公告,应阿根廷国内企业LYN S.A.C. e I.和CIERRES DEPE S.A.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和秘鲁的拉链及其零件(西班牙语:Cierres de cremallera y cintas, con dientes de metal común, 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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