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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巴西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法规

微信公众号:经纬集运     时间:2019-07-05 16:14     本文共被查阅 1,288 次.
贸易救济书
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巴西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  巴西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框架 

一、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有巴西《反倾销条例》(1995年8月23日的第1602 号政令,本章下称“《反倾销条例》”)和2001年11月28日的第59号通告。  二、反倾销主管机构及职能 

巴西负责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是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SECEX)下属的贸易保护司(DECOM)。根据巴西现行法律,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由贸易保护司具体负责)负责确定反倾销案件的倾销幅度、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技术报告,巴西财政部长与发展、工业和外贸部长共同决定所需采取的措施。 

三、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巴西政府第1602号政令和第59号通告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了规定。 

第1602号政令第7条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在市场经济第三国相似产品售价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或推定正常价值,或以该市场经济第三国向除巴西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为正常价值。当这些方法均不可行时,可以基于任何合理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包括经必要调整的、包含合理利润的巴西国内市场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应支付价格。一个恰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即替代国的选择应考虑进行选择时的任何已提交的可靠信息,应考虑调查的时间框架,如果可行,将以一个同时被调查的市场经济第三国为替代国。 

根据第59号通告的规定,巴西在评估市场经济条件是否存在时,所审查的标准包括:①政府对企业或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②国家对资源分配、价格和企业生产决策的控制水平;③有关产权、投资、税收和破产方面的立法;④雇主和雇员之间在谈判中确定工资的自由程度;⑤从中央控制经济体系承袭的,在有关资产摊销、其他资产减除、直接的资产交换和以债务补偿形式进行支付等方面依然存在的扭曲水平;⑥国家对货币兑换的干预水平。 

第二节  巴西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 

一、反倾销原审调查 

(一)申请 

反倾销申请提交后20天内,调查机构将通知预审结果,即申请合格或需要补充材料。如果是后者,申请人须提交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提交后20天内,调查机构将通知审核结果,即申请合格或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如果是后者,申请人须提交进一步补充材料,进一步补充材料提交后20天内,调查机构将通知审核结果,即申请合格或申请不合适。递交补充材料和进一步补充材料的时限由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根据材料性质确定,并将通知申请人。自申请合格的通知签发之日起10天内,申请人须根据已知出口国生产商、出口商和政府的数量如数提供申请书完整副本,包括申请书的非保密摘要。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众多,可仅提供用于发送给出口国政府和相关协会的申请书副本。 

(二)立案 

自申请合格的通知签发之日起30天内,调查机构将通知申请人是否开启调查。如果决定开始调查,应在巴西《官方日报》上公布立案公告。在立案决定作出前,不得公开申请书的内容,但必须将合格申请通知出口国政府。 

(三)调查 

一旦发起调查,应将完整申请书提供给已知的外国生产商、出口商和出口国政府以及索要申请书的其他利害关系方(例外情况下只提供给出口国政府和相关代表协会)。调查中的利害关系方包括相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及其协会,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或受托人及其协会,涉案产品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及其协会,涉案产品的出口国政府,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认为相关的其他巴西或外国各方。

1.证据 

除出口国政府外,所有利害关系方都将收到调查问卷并应在40天内提交答卷。该期限自问卷签发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方可以申请延期答卷并证明延期的必要性,调查机构将予以考虑。在可行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达30天。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调查机构可以要求提供或者接受书面补充材料。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应根据材料性质确定,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延长。如果利害关系方拒绝提供必要的信息,无论是不按时提供或是阻碍调查,则初裁或终裁将根据可获得的 佳信息作出。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组织的代表可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信息。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构将复核利害关系方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2.利害关系方的抗辩 

根据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应召开由不同利害关系方参加的抗辩会议。应至少提前30天将会议及其涉及的要点通知已知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必须提前5天指定与会的法律代表,并提前10天提出将要在会上表达的观点。在合理的情况下,利害关系方可以口头提供补充信息,但只有在会议结束后10天内将口头信息做成书面材料并使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获得的情况下,口头信息才能被考虑。会议的召开不妨碍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作出初裁或终裁。 

除保密信息和政府内部信息外,利害关系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查看调查过程中的材料,这一要求应立即予以满足。应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根据这些材料进行书面抗辩的机会。 

3.基础事实的披露 

终裁前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应召开听证会,向利害关系方披露调查且被考虑的基础事实,并允许利害关系方在会后15天内提交评论。也应将这些事实向巴西全国农业联合会、全国工业联合会、全国贸易联合会和巴西出口商协会披露。上述15天期限结束后收到的信息在终裁中将不予考虑。 

(四)临时反倾销措施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已经公布立案公告和开始调查并已给予利害关系方提交材料和进行评论的机会;②已经就倾销及其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作出初裁;③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与财政部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调查期间产生损害;④调查开始后至少已过60天。 

临时措施的水平可以不超过倾销幅度。只要进口商提供与临时措施税额相等的担保,可在作出 终决定前暂不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应通知利害关系方,包含裁决内容的法令应在《官方日报》上公布。临时措施的实施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贸易中占相当份额的出口商在该措施有效期结束30天前提出书面申请,该措施可以延长至6个月。在考虑从低征税的情况下,前述期限可以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五)调查的结束 

一项反倾销调查应自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在18个月内结束。申请人可随时要求撤回申请。如果撤回要求得到批准,则调查将结束。如果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决定继续调查,应通知申请人。 

无税结案的情况包括:①没有倾销及损害;②倾销幅度属于微量(小于2%);或者③实际或潜在的倾销进口数量可忽略不计(小于3%)。 

有关结束调查决定的法令应在《官方日报》上公布,并通知利害关系方。 

(六)反倾销税的征收 

反倾销税额为等于或小于倾销幅度、用于抵销倾销进口产品所致损害影响的金额。如果从价征税,则以CIF价格为基础确定税率。临时反倾销措施和 终反倾销措施只能针对(采取措施的)决定作出后发运的货物征收。 

对已提交了相关材料但没有被选中调查的涉案企业征收的反倾销税可以不超过被选中进行强制调查的涉案企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其中,在计算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时,不应将零或微量的倾销幅度以及根据可获得的 佳信息计算的倾销幅度纳入考虑。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与财政部将为这些企业确定分别税率。 

与WTO反倾销规则和其他国家的反倾销做法相同,巴西反倾销法也规定了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七)反倾销措施的中止 

如果市场情况发生临时改变,反倾销措施可以中止一年,并可以将此中止再延长一年,只要中止不会使损害再度发生或继续存在并且已经征求了国内产业的意见。如果中止不再合理,可以在任何时候恢复反倾销措施。 

  • 日落复审 

终反倾销税应自征收起5年内结束,或自 近一次涉及倾销和损害的复审结束之日起5年内结束。这一期限可以通过日落复审予以延长。在措施到期前,利害关系方应有5个月的时间就日落复审是否适宜提交书面答复,如果必要也可要求召开会议。日落复审应在开始复审调查后12个月内结束。

  • 期中复审 

根据利害关系方或联邦公共管理机构的申请,或由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决定,应对反倾销措施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审,只要 终措施的实施已经满1年,且提交足够证据表明:①征收反倾销税对抵消倾销已经没有必要;②如果反倾销税被取消或改变,损害不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③目前的反倾销税不足以抵消造成损害的倾销。在情势变迁的特殊情况下,或出于国家利益,复审可以在利害关系方或联邦公共管理机构或调查机构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在更短的时间内进行。复审须在开始复审调查后12个月内结束。发展工业外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复审中得到的证据和结果,可以取消、维持或更改反倾销税。如果现有反

倾销税高于抵消对国内产业损害所需的程度且不再合理,应进行相应纠正。 

  • 新出口商复审 

当一个国家的某一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时,只要在调查期内没有向巴西出口该产品的该国出口商或生产商提出申请并证明他们与该国受制于该产品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关联,则应立即进行快速新出口商复审,以便尽快给他们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在快速复审期间,对来自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的进口将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巴西反倾销调查程序图示
巴西反倾销调查程序图示

第三节  巴西反倾销调查问卷及其填答 

一、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基本内容 

巴西反倾销调查问卷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答卷要求说明、案件背景信息说明、应诉企业一般信息、涉案产品信息、问卷正文、数据附表。 

“答卷要求说明”部分主要介绍在答卷期限、公开版本制作、“市场经济” 问题、书证附件翻译、延期交卷申请等方面的一般性要求。 

“案件背景信息”部分介绍本案的“涉案产品”、“涉案国家”、“调查期限”等一般信息。 

“应诉企业一般信息”部分要求填报应诉主体及其法律代理人的名称、地址及一般联系信息。 

“涉案产品信息”部分主要围绕涉案产品设定问题,询问内外销产品之间、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与立案公告描述之间的差异,以及涉案产品在物理特性、价格决定因素等方面的问题。 

“问卷正文”分为A、B、C和D四大部分,A部分为公司总括性信息,B部分为比较市场(指内销市场或者第三国市场)销售信息,C部分为对巴西市场出口信息,D部分为成本信息。本部分是反倾销问卷的主体部分。 

与“问卷正文”的各部分相对应,“数据附表”部分也分为A、B、C和D 四个主要数据附表,分别为公司对全球市场的销售情况、对比较市场的销售情况、对巴西市场销售情况和月度涉案产品成本构成四个数据报表。 

二、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填答要点  

(一)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巴西政府于2004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在目前的反倾销调查中,巴西调查机构并未切实将该项承认付诸实践。目前巴西调查机构使用的反倾销调查问卷第一部分即“答卷要求说明”部分指出,中国仍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价格”衡量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仍然是优先适用的方法。因此,根据问卷要求,对于中国应诉企业来说,不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应诉企业也不应当填报“问卷正文”的B和D部分,即比较市场销售情况部分和涉案产品成本构成部分。对应诉企业而言,宜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为此,宜完整填答问卷,避免因为答卷不完整而无法适用“市场经济地位” 核算方法。 

(二)关于“比较市场” 

巴西问卷将“国内销售”与“对第三国销售”放在一起合称为“比较市场销售”。问卷首先要求企业填报“国内销售数据”,如果企业有正当理由证明

“国内销售数据”并不能合理核算产品的“正常价值”,则该企业应当在填报

“内销数据”之外再另外填报对巴西之外三个 主要出口国市场的销售数据。  (三)关于“成本构成” 

巴西问卷附表D,即“生产成本构成”数据表不按照产品 终消费市场或者产品规格进行区分,而是将所有涉案产品放在一起填报。同时,该数据表并不以会计年度或者调查期为填报期间,而是将调查期12个月拆分开来,要求企业填报“月度”生产成本数据。 

第四节  关于应诉巴西反倾销调查的几点提示 

考虑到巴西反倾销调查的特殊性,除了本书第二章第三节所述应诉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所需注意的一般性问题之外,本节还专门对应诉巴西反倾销调查作如下几点提示: 

  • 关于“宣誓翻译”问题 

巴西问卷要求,所有作为支持附件提交的非葡语书证,必须采用“宣誓翻译”的形式译成葡语。所谓“宣誓翻译”就是由巴西官方认可的专门翻译,将中文书证的内容翻译成葡语,并在葡语翻译件上加盖正本印鉴,并在翻译件开头以书面誓言的形式证明葡语翻译件在内容上与中文原件是一致的。 

应诉企业宜尽早选聘巴西官方认可的专门翻译。除了宣誓翻译之外,还有大量的普通中葡或者英葡翻译工作需要完成。 

  • 关于公证认证问题 

巴西官方要求,对于一切由外国政府、外国第三方中介组织出具的书证文件以及企业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除了需要由巴西政府认可的专门翻译人员进行“宣誓翻译”以证明葡语译文与书证原文之间语意的一致性之外,还需要通过公证认证程序证明该书证文件的真实性。公证认证的具体步骤为,首先企业需要将待认证的书证原件与复印件提交给中国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公证其书证的真实性;然后由巴西驻华使领馆认证中国公证机关公证函件的真实性; 后将公证认证的全套正本资料提交给巴西调查机构。如果应诉企业委托律师代理其应诉,必须向巴西调查机构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还需要提交营业执照以证明签发授权委托书的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且有权委托律师代理其参与调查程序。同样,营业执照作为中国官方签发的书证文件需要履行公证认证程序以证明其真实性,同时辅之以宣誓翻译以证明葡文译本的内容准确性。 

应诉企业宜尽早了解并安排公证认证等法律程序途径,避免因为该问题耽搁程序。 

  • 关于报名程序 

如果涉案出口企业希望进入调查程序,配合调查,须在立案公告公布之日起的20天内向巴西调查机构报名,并明确其法律代表。  如前所述,如果企业委托律师代理其参加调查,则须向巴西调查机构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还需要提交《营业执照》以证明签发

《授权委托书》的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权限委托律师代理其参与调查程序。 

  • 关于答卷期限 

巴西答卷期限为40天,该期限自问卷签发之日起计算。由于公证、认证和宣誓翻译等要求,企业答卷时间仍然很紧张,因此应诉企业宜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如果调查机构同意延期申请,答卷期限可延长30天。不过,在巴西反倾销程序中,申请延期需要履行的程序较繁琐。其一,企业需要履行报名程序证明应诉主体身份;其二,企业需要将所有证明文件、申请信件翻译成葡语;其三,对于所有官方签发的书证文件,企业必须履行公证认证程序证明书证的真实性。

本文摘自《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出版的<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本书详细介绍讲解了反倾销应对、反补贴应对、限额应对等贸易壁垒。本章节PDF: http://trb.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49240889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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