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研究及提供转口贸易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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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想不明白为什么这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是如何和买单出口扯上关系的。一出什么政策就各种谣言。
他们存在疑问的以下是2点(竟然是公告里面都没提的两点)
1:需要填写境内外收货人并且写税号
答:买单的抬头,就是一家外贸企业,可以写在发货人,也有自己的税号,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2:银行结汇需要报关单
答:这个每个银行政策不一样,详细一点说是:后TT需要提供报关单,前TT不需要提供,这样的话,任何一笔款式收款方式你全部写前TT即可。
分析中间的原因是:银行也很烦这个事情,那么我们只要做到银行可以交差即可。
况且我不认为这种模式真的会变成现实,因为很多全球化采购的企业,付款在一个国家,货出到好几个国家,好几个收货人。
按照这个政策,这种生意就是有问题的,这显然不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
有人会认为对离岸赚差价的SOHO会产生不便,我们曾经的做法是:
订舱时:发货人是工厂,收货人是离岸
出提单正本时:发货人是离岸,收货人是实际收货人
但是这个政策目前没说(提单和报关单)收发货人要保持一致呀,一点意思都没提。
(报关和出提单是两个完全分开的环节)
所以单就目前而言,没什么影响
买单出口
一:不能收美金
二: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这两点问题,的人会选择买单出口
实际出口中,一般是由于第二点导致选择“买单出口”,第一点都不是什么问题。
那么“买单出口”到底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我的回答是:在你出口的那一刻,是一切属于合法行为,就算海关查验,只需你报关货物和实际填报货物一致,他们是没有理由不放行的。
买单抬头海关老师那边基本都是“心中有数”
为何不禁止这种行为?
1:因为站在国家的角度来说,这并没有产生什么直接损失,你间接创汇了,因为你的美金不管通过什么方式终究要进国内。
2:你虽然没有增值税发票,但是也并没有办退税,那在出口这个环节而言,可能并没有对国家整体产生太大损失吧(损失还是有的)
但是就有人喜欢把这种大家都默许的模式搞坏。
1:出口一些逃许可证换HS编码的产品
2:逃一些仿牌产品
3:更有甚者,索性拿着买单的抬头,配票去退税。(这样做就是非常过分了)
这是海关所不能忍的,可以说把这种挺好的模式打破了。
导致之前一段时间海关那边开始打击买单出口,很多买单新抬头都出不来,老抬头查验极高,他们要搞你,还不简单?
所以,你要是这样去做,你基本上在给整个模式搞破坏,最终都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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